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信息来源于:蒙山在线 发布时间:2014/7/12
1.项目名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2.实施主体:蒙山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经有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依法确认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3)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或者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4)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4.审批依据: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
5.审批条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持有非农业户口,并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人员不能给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可核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经居民代表评议认定其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提出申请前三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家庭购买建房用地和自建房的;
(3)家庭拥有汽车或者提出申请前半年内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4)家庭成员拥有通讯工具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
(5)家庭成员有购买股票或者其他较大金额投资行为的;
(6)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者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读高收费学校的;
(7)家庭成员经常有高消费行为的;
(8)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到当地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等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或者虽已求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绝就业或者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经依法处理的;
(10)在提出申请前两年内大操大办婚丧嫁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1)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12)在申请、核查阶段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房地产、储蓄、有价证券等情况的;
(13)其他依法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1)个人申请书(一式二份);
(2)需个人如实填写的有关表格材料。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证、身份证、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一式二份);
(4)申请人失业、求职登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伤残、退休等等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1)个人申请书(一式二份);
(2)需个人如实填写的有关表格材料;
(3)家庭成员说明或者证明(一式二份);
(4)家庭收入说明(证明)(一式二份);
(5)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证明)。
9.审批法定时限:城市低保30个工作日,农村低保3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城市低保30个工作日,农村低保30个工作日。
2.实施主体:蒙山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经有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依法确认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3)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或者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4)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4.审批依据: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
5.审批条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持有非农业户口,并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人员不能给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可核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经居民代表评议认定其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提出申请前三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家庭购买建房用地和自建房的;
(3)家庭拥有汽车或者提出申请前半年内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4)家庭成员拥有通讯工具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
(5)家庭成员有购买股票或者其他较大金额投资行为的;
(6)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者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读高收费学校的;
(7)家庭成员经常有高消费行为的;
(8)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到当地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等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或者虽已求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绝就业或者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经依法处理的;
(10)在提出申请前两年内大操大办婚丧嫁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1)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12)在申请、核查阶段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房地产、储蓄、有价证券等情况的;
(13)其他依法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1)个人申请书(一式二份);
(2)需个人如实填写的有关表格材料。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证、身份证、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一式二份);
(4)申请人失业、求职登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伤残、退休等等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1)个人申请书(一式二份);
(2)需个人如实填写的有关表格材料;
(3)家庭成员说明或者证明(一式二份);
(4)家庭收入说明(证明)(一式二份);
(5)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证明)。
9.审批法定时限:城市低保30个工作日,农村低保3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城市低保30个工作日,农村低保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