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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政策贷款

信息来源于:蒙山在线 发布时间:2014/7/12
1.项目名称:住房公积金政策贷款

2.实施主体: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蒙山县管理部

3.审批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4.审批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实施细则》

5.审批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均按时足额(每月均按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申请贷款时仍继续缴存;

(3)能提供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建造、大修住房的批准文件且主申请人必须是购建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同时,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不得含有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4)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房总房价规定比例以上的首期付款,或具有建造住房总房价、翻建大修住房费用40以上的自有资金。

购买住房首期付款的规定比例为: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含144平方)的自住住房(二手房除外),首期付款为20以上,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自住住房(二手房除外),首期付款为30以上。 购买二手住房的首期付款为40以上。

申请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款的比例为30,但如果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属于经济适用住房或拆迁安置住房以及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内(含2倍)的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且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的(含144平方米),首付房款仍为20。

(5)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没有公积金贷款余额(属再次公积金贷款的须符合再次贷款条件)及其他数额较大的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在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连续逾期90天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的还款记录或曾经发生因债务纠纷被起诉记录;

(6)在贷款后继续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信誉较好的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而重新购建自住住房的,在还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距上次贷款满五年(从放款日开始计算)后,可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但仅限于第二套自住住房;

(7)具有“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权属清晰的住房(贷款所购、建、大修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且愿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综合保险手续;但对购建使用功能不属于纯住宅性质的房屋原则上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8)贷款所购商品房必须属开发商在“中心”申报备案,并获批准的楼盘;

(9)、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帐户;

(10)具有办理贷款所需的其他证件资料;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2)身份证(复印件2份)

(3)户口簿第一页及户主和本人页面(复印件2份)

(4)婚姻状况证明书(复印件2份)或未婚声明(原件2份)

(5)收入证明(每人原件2份)

(6)首期房款收款收据(复印件2份)

(7)首期房款缴交单据(复印件2份)

(8)维修基金收款收据和缴交单据(复印件2份)

(9)房屋买卖契税完税证(复印件2份)

(10)购房合同(原件2份)

(11)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2份)

(12)土地证(复印件2份)

(13)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单(复印件2份)

(14)工程预算书(复印件2份)

(15)拟抵押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2份)

(16)“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审批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的除外)

10.审批承诺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的除外);办受贷款手续,收到银行转款通知的,放款时限不超过二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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